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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03   访问量:1007

扬州真州府和仪征大码头首席摄影师周晓明2024年7月13日摘编《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的信息:为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行为,仪征市应急管理局选取风险系数较高的危险物品、粉尘涉爆等领域3起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

2024年3月19日,仪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1、储存危险物品(氢氧化钠、保险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天然气支管未设置压力检测报警装置、两台溢流缸的传动皮带未安装防护罩);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85000元(捌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9日,仪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红木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的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15日,仪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扬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冰醋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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